委书记、副校(院)长,为相当副厅级。 2.专科高校(1)A类为7名。其中2名用于配备党委书记、校(院)长,为相当副厅级;5名用于配备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为相当正处级。(2)B类为5名。其中2名用于配备党委书记、校(院)长,为相当副厅级;3名用于配备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为相当正处级。(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1.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内设机构数的1:2.5比例核定,其中正职按内设机构数的1:1比例核定,副职按内设机构数的1:1.5比例核定。 2.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需要确定机构规格的,其领导职数按这类机构数的1:2.5比例核定,其中正职按机构数的1:1比例核定,副职按1:1.5比例核定。 3.为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设党总支的教学机构(不含公共教学部),每个党总支可核定领导职数1-2名,其中本科高校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分别为相当正处级和副处级,专科高校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分别为相当副处级和正科级。四、审批权限和程序(一)省属高校。本科高校由学校按本试行意见提出方案并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专科高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试行意见提出方案并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二)设区市属高校。由高校按本试行意见提出方案经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征求省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程序和权限审批。人员编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五、其他事项(一)2000年以前组建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标准如低于本试行意见所确定标准的,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高于本试行意见标准的,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规范。(二)今后中央如出台高校机构编制管理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三)本试行意见由省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