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制度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我队地质资料的管理,履行地质勘查单位切实为地质找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我队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凡由我队承担的由国家或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所形成的地质原始资料和成果,均应按照有关格式要求及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第二条凡由我队承担的社会(由企业或个人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我队在完成地质勘查报告后,督促出资人及时向省地质资料馆进行资料汇交或由我队代为汇交。第三条在进行地质资料汇交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原始的纸质报告、附表、图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两套,一套由我队资料室保存,另一套由地质资料管理员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第四条地质资料汇交时,严格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汇交。第五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伪造地质资料,不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六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第七条其他汇交规定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河南省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中相关规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