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第二十六条初验合格后的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治理工程所在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办理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监督各参建方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验收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归档和移交手续。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开展或参与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完工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二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工程质量不达标、无故延误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进行的工程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特大型“大型了中型T小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等级。第三十四条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须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型,:,,小型,,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