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淋浴。8.5作业区休息室室内空气应呈微正压,进气气流空气质量应达到卫生要求。8.6接尘作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接尘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污染的工作服进入非工作场所,避免交叉污染。8.7地下开采矿山作业人员应配备自救器等应急救援装备。9管理9.1管理措施9.1.1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防尘防毒等职业卫生工作并建立防尘防毒规章制度。9.1.2用人单位应制订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并列入用人单位长期发展规划。9.1.3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9.1.4用人单位应对可能接触石棉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的培训,建立教育培训相关档案和记录,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9.1.5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接触石棉粉尘和毒物的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危害性和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9.1.6石棉矿山开采、石棉制品生产用人单位,宜适时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掌握石棉粉尘危害状态,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9.1.7用人单位不应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石棉的作业。9.1.8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根据GBZ158和GBZ/T203在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和告知标识。9.1.9石棉原料、含石棉材料及半成品、石棉制品的存放处应设明显警示标识。9.2职业健康监护9.2.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2.2用人单位应依据GBZ188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2.3用人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紧急情况的职业健康检查。9.2.4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粉尘和毒物作业。9.2.5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纳入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