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省农委,并抄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省农委报送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及报告。第二十九条省农委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和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未经省农委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监督抽查的任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完成抽样和检验工作,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任务承担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受检单位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农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统一文书文书1: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文书2: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文书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文书4: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文书5: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文书6: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检认定表文书7: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文书8: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单文书9: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