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重庆市农业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农业局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发布信息。第三十九条检测结果未经重庆市农业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四十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 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人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7 年9月 12 日实施。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统一文书文书 1: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存根产品名称?抽查?复检时间受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发单位填发日期签发人有效日期编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编号: : 兹委托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 ?复检)过程中的( ?抽样; ?检验)工作,并将结果于年月日前报重庆市农业局。(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