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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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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路2115号65315628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狮山路22号68083055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67077671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区庆元路168号67591998四、受理时限法定工作日。五、?办结时限全部手续按规定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中请后累计45个工作II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六、?政策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9号)等文件规定。七、?注意事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木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木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木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木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大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夏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夏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发缴费部分的本地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职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井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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