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三十三条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口。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第三十四条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