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GB50489-201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340KB

文档介绍
)路最近街区建筑红线算起。4.5.9居住区大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与《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有关规定;居住区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有关规定。4.5.10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土体、地下水造成污染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地下水水流方向上游。当化工区位于江河岸边时,其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江河造成污染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上游。4.5.11 110kV及以上电压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ll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与当地城镇规划管理有关规定。4.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4.6.1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生产、生活)用地,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用地时,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与化工区居住区统一规划,并宜利用永久性居住建筑与公共服务设施。4.6.2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施工机械与建筑材料等运输条件,并宜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与水运等运输设施与线路。4.6.3施工用地宜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与卫生防护带。施工用地内不得设置永久性或半永久性设施。4.7固体废物堆场4.7.1化工区内固体废物堆场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与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围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8598与《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20504有关规定。4.7.2凡可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条件选择。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并应减少堆存用地。4.7.3固体废物堆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废物应分类堆存。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对环境影响程度选择。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