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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定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通知(冀价行费〔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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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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