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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染。第三十一条[台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建立养殖环保台账。环保台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畜禽、水产养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投入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病死畜禽、鱼及其他水生生物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第三十二条[巡视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废弃物处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分别在网站、公示栏公开巡查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直接排放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丢弃畜禽尸体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禁养区]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十五条[限养区]违反本条例规定,水产养殖者在水产养殖限养区内投肥投饵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未防治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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