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它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Р 7.2.2 高温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选用。Р Р8 饲料和饲养管理Р 8.1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Р 8.2 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Р 8.3 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Р Р9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Р 9.1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Р 9.2 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盼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Р 9.3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Р Р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Р 10.1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厨水实行计量管理。Р 10.2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Р 10.3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Р 10.4 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Р Р11 其它Р 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