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正式版本;必要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机构与人员印章方可有效。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与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与)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与)(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基本要求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单位。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