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的权力。但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根据该比重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责任。5.3.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补偿工期的要求。5.3.5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超过42天,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此基础上还应向甲方缴纳该部分工程造价3%的违约金。5.3.6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可以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非关键路径的工期安排。5.3.7关键工期控制节点(竣工验收除外),因乙方原因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各工期控制节点由甲方和监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以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5.3.8除非合同已有其他约定,否则乙方承诺不以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节假日、法定假日、农忙、人员短缺等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5.3.9本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情况下不计取任何形式的赶工措施费用,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期节点尽早地为甲方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5.4工程竣工5.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和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4.2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按照甲方和监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