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女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女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与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期间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有权作出调整决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规程修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开女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修改规程;(三)执行女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四)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制定本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各项活动;(七)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成员可以由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或由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女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二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罢免:(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受到各级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处分或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四)受到行政拘留、劳教、刑事处罚的;(五)有其他不适合担任理事情形的。第十三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召开时,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连任,但连任各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四条本会可以邀请或聘任有关人员作为顾问或名誉会长。非本会会员接受邀请可以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温州市律师协会拨付;(二)会员捐助;(三)各律师事务所捐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全市女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温州市律师协会备案,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温州市女律师联谊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