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四)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八、组织与实施(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三)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四)各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市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九、考核与评估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