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提出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中尚未列入、并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2、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3)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5)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3、科室提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科主任签字。并提供以下资料:(1)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有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2)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3)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4)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4、申请报告报医务科同意后签字盖章,报分管院长同意签字。交财务部。5、财务部会同相关科室进行成本测算,编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6、财务部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和科室提供的四项资料,拟稿向宁波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提出申请收费价格报告。交行政部正式发文。同时抄送: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财处。由宁波市物价局转报浙江省物价局。7、待浙江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财处批准同意,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批文后,财务部根据新增医疗项目类别设定本院计算机收费编码,项目名称,价格等。通知相关科室开始新增医疗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