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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工劳务用工手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一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由各驻监办负责。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500~2000元的罚款;若驻监办未予及时上报的,视情况轻重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六章 其 它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办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广西恒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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