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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总结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守的某些一般性规则。《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义务与其任何国际协定的义务有冲突时,在本宪章之下的义务优先。因此,就其效力的普遍性和优先性而言,联合国宪章虽然不是国际社会的宪法,但却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联合国大会决议对现代国际法具有举世公认的影响,尽管只是联合国的代表机构而不是世界会议,更没有立法权,但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的代表组成,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还可以以决议形式向各成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关于这些争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争论很多,但它们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累积和集中表达,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国际法院的判例对于现代国际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社会能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机关。在国际社会不可能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统一立法程序的条件下,经由国际法院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规则以适应国际需要的途径,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法律活动是国际法在全球政治关系中具体使用、发展和创新的表现。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犯进行了起诉、审判和惩处,确立了个人负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结合这些实践,谈谈对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识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因为国际刑法是以控制国际犯罪为主要任务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犯罪离不开具体的个人,而现代国际社会控制国际犯罪必须保障基本人权。因此国际刑法就必须明确规定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也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参与。根据国际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实践,作为国际刑罚主体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总的来说,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某些领域具有主体资格,其范围以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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