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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人事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220KB

文档介绍
理局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企业有涉及辖区以外的市(县)或外省发票方面的疑点时,因为治理局没有发票协查、外查外调的职能,导致核查工作无法接着进行,现在是否能够移交稽查,稽查局若不接收治理局应如何处理。2、治理局移交给稽查局的《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稽查局回复的时刻是不确定的。要紧由于稽查局自身专项检查、行业检查较多,工作量大造成不能及时对移交户开展稽查而无法及时回复,我局也能够理解。(制度本身也未明确稽查局向治理局反馈的时刻,只是明确了治理局要在收到稽查局反馈的建议书15日内回复稽查局),建议将稽查局反馈时刻的上限明确,稽查案件结案最好不跨年度。3、制度中要求治理局收到稽查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制《稽查建议书回复单》(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回复稽查局。目前局域网络使用率较好,传输速度快效率高,基层局关于稽查局稽查建议回复能否直接通过《征管查数据监控预警互动平台》电子形式,而不通过书面。我局今年实际在回复中差不多上通过平台进行电子回复的。4、为了处理好互动机制过程中,治理与稽查之间相互脱节,行政不作为等中间梗阻问题的矛盾;解决移送案件时,税收治理员可怕追究责任不敢移送,稽查局可怕受理后,达不到评估结果,不敢同意的尴尬问题,幸免双方在移送环节相互推诿现象,建议细化移送环节工作流程。将纳税评估案件的移送标准为确定为以下情况:一是明显存在虚开或同意虚开发票现象的。二是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止、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三是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讲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查补税款,且未向税务机关讲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正常讲明理由的。四是纳税评估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涉嫌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五是在一个年度内,发觉评估对象在往常纳税评估时已被发觉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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