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涉及辖区以外的市(县)或外省发票方面的疑点时,因为管理局没有发票协查、外查外调的职能,导致核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此时是否可以移交稽查,稽查局若不接收管理局应如何处理。2、管理局移交给稽查局的《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稽查局回复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主要由于稽查局自身专项检查、行业检查较多,工作量大造成不能及时对移交户开展稽查而无法及时回复,我局也能够理解。(制度本身也未明确稽查局向管理局反馈的时间,只是明确了管理局要在收到稽查局反馈的建议书15日内回复稽查局),建议将稽查局反馈时间的上限明确,稽查案件结案最好不跨年度。3、制度中要求管理局收到稽查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制《稽查建议书回复单》(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回复稽查局。目前局域网络使用率较好,传输速度快效率高,基层局对于稽查局稽查建议回复能否直接通过《征管查数据监控预警互动平台》电子形式,而不通过书面。我局今年实际在回复中都是通过平台进行电子回复的。4、为了处理好互动机制过程中,管理与稽查之间相互脱节,行政不作为等中间梗阻问题的矛盾;解决移送案件时,税收管理员害怕追究责任不敢移送,稽查局害怕受理后,达不到评估结果,不敢接受的尴尬问题,避免双方在移送环节相互推诿现象,建议细化移送环节工作流程。将纳税评估案件的移送标准为确定为以下情况:一是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二是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三是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查补税款,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正常说明理由的。四是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五是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