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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川府函[2007]259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设项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农药、有机中间体、染料项目;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的颜料、电镀、喷漆、石墨、碳素及石棉制品项目;(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具备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八条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第九条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于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3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90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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