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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附录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第五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第三十二条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且存在同一不动产账面价值由多笔余额构成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第三十四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第三十五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第三十六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进行不动产评估时,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的支出、尚未发生的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第三十七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第三十八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第六章披露要求第三十九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第四十条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第四十一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第四十二条利用其它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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