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生活用水量的计算: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建筑气候区划镇区镇区外III、IV、V区100~20080~160I、II区80~16060~120Ⅵ、Ⅶ区70~14050~100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2、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3、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5、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建筑气候区划镇区镇区外III、IV、V区150~350120~260I、II区120~250100~200Ⅵ、Ⅶ区100~20070~160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