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Р5.4.6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Р5.4.7 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Р6 居住用地规划Р6.0.1 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Р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Р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Р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Р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Р6.0.3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Р 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Р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Р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Р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Р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I、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Р6.0.5 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Р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