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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376KB

文档介绍
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见示意图4)。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长度每增长10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见示意图5)。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见示意图6)。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7)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五)、外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见示意图8)。(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9)。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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