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任命,政府党组履行聘任手续,提交理事会通过;行政负责人副职由行政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命,报人社部门备案(副科级的由市委任命,政府党组履行聘任手续)。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行政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行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如医院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探讨植入式合作和社会办医;(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五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四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本单位年度报告;(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院依法执业登记情况;(三)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信息;(四)医院概况、医院动态、管理团队、专科特色等;(五)服务承诺、服务流程、投诉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