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职工的职权:Р (一)职工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Р (二)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Р (三)对医院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Р (四)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Р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岗位工作任务。Р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Р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Р(一)对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Р(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Р(三)协助医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Р(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医院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Р(五)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Р(六)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Р第八章章程修改Р 第二十九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Р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Р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Р (三)县卫生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Р县卫生局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Р第九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县卫生局2013年x月x日审定通过。Р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Р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