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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1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86KB

文档介绍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本届经理市执行理事XXX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执行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执行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一次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子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捉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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