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1至2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长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