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1956年12月22日)规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 “法律条文的引用:(一)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二)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三)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根据高检院的规定,起诉书能够引用司法解释。 (六)使用笔墨及签名按印要规范。(参见检察机关办案笔制作技巧101页。)制作笔录只能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记录,而不能用圆珠笔或红色等其它颜色的墨水记录。三、内容真实。司法笔录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是其真实性,没有真实性笔录就没有意义。四、字迹清晰。书写的字体常见的是行书。字要写得大小适中,粗细合宜,字行平直,容易识别。2004年写的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