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有保障和政府调度外部增援有能力的要求,依据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库。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储备物资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需跨县界调用物资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从外部调用物资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由应急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实施。(二)需跨县界调用物资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由应急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实施。(三)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出具文字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紧急情况时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手续。(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县、县应急指挥部调度命令后,要按照要求立即组织发送,将调用物资从仓库快速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调运情况。(五)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一)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二)没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三)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第十二条与本办法施行相配套的文件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