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移送程序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采矿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负责人报告案情,由本局负责人指派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矿行政部门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综上所述,只有正确理解、掌握非法采矿犯罪构成,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掌握裁量刑罚标准,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进而达到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