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班子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保留意见的成员不得在群众中发表保留意见的言论。在会议决定未形成文件或未在会议上公布前,不得在群众中公布会议内容。研究决定问题一般采取个别酝酿、征求意见、会议决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应认真作好记录,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会原则上不得缺席。校长外出期间,副校长和纪检书记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校长取得联系,向校长汇报情况;副校长、纪检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尽可能向缺席成员通报。(三)校务会研究的事项范围1、对一些工作作出安排,布置任务;2、工作汇报、通报;协调处理单位内部工作;3、学习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4、应在校务会上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参加人员:校长、副校长、纪检书记、工会主席。每次召开校务会,到会人数不能少于4人。(四)教职工会议1、向全校教职工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2、政治学习;3、通报有关事项;4、为完成某项全校性的工作任务进行号召动员;5、应在教职工会议上通报或通过的其他事项。召开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80%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80%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四、、监督检查(一)学校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二)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或校务会复议,再重新决定。(三)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四)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五)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