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十六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十七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十八条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由承办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二十条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本机构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在网络平台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对拟公示的执法信息,未经内部审查不得发布。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