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究。对采取以上方法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便于实施和反馈。(八)其他适当的方法。 第十二条全省性督导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初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总结上学期或上年度工作,交流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学期或年度工作计划;商讨学期或年度教学督导主要工作事宜,确定全省性教学督导活动方案;进行教学督导理论研讨。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活动应当精简高效、合理安排,不得影响教学部门正常的工作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学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学督导机构。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一) 拒绝、阻挠教学督导机构和教学督导人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误导教学督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四)其他严重妨碍教学督导工作的。第十六条教学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其教学督导员职务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在教学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二)泄露督导工作中应保密的信息,妨碍教学督导工作的;(三)其他给教学督导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和教学机构必须重视教学督导结果的应用。(一)对于在教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经验交流。(二)对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和个别指导,帮助其提高和改进。(三)对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差,在一定时间内无明显改进的人员,由督导机构提出批评,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以扣除部分酬金、暂缓晋升职务、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理。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条例 解释权归省校。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