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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工作。(六)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第四章日常管理与维护第九条(日常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二)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三)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四)应按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不可移动文物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五)定期评估利用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利用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第十条 (日常维护)(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不可移动文物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三)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四)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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