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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出厂管理规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物资出厂时间: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的每日9:00——17:30,每年5月1日——9月30日的每日9:00——18:00时。出厂截止时间半小时前必须停止装车,并立即办理出厂手续出厂。其它时间内装运该类物资的空车一律不准进厂、重车一律不予放行出厂。各单位物资紧急出厂,由其主管部门向保卫部提出紧急出厂申请,岗亭值守保卫人员做好有关记录后放行,但次日18:00前,申请单位必须补齐放行手续交出厂岗亭。第七章物资出厂线路第三十七条外销产品,新区从5号岗亭出厂,老区从2号岗亭出厂;地销产品,新区从4号岗亭出厂,老区从1号岗亭出厂。第三十八条非产品物资,新区从4号岗亭出厂,老区从1号岗亭出厂。第六章考核第三十九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出现未办理有效发货手续或在无效监装的情况下装车的,扣罚发货单位1000元/车,单位领导1000元/车。在手续不齐或未按规定监装的情况下保卫部放行出厂的,扣罚保卫部5000元/次,保卫部领导5000元/次,并对责任人调整岗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条接派监装任务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的,扣罚当事人500元/次,影响正常发运工作的另扣罚单位领导500元/次。第四十一条获批紧急出厂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单位领导500元/次。第四十二条票据管理不严或审核不严导致物资流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另上报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领导小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相关方或受托加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配合检查的,考核10000元/次,造成九钢公司损失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二级单位或受托加工单位应制定相应出厂规范细则,九钢公司或职能部门关于物资出厂形成的会议纪要或工作要求与本规定不悖的均有效,视为本规定的补充内容。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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