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交通运输、海上运输、道路施工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住建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及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等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教育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中小学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地质灾害、矿山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药品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水产服务中心主任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渔船、渔港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商务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商贸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水务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水利设施、水利工程项目和河道桥梁、防洪堤坝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县监察局局长协助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督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岗并认真履行职责。县财政局局长协助指挥负责筹集调动应急处理急需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负责牵头事故善后处理(家属安置)工作。县民政局局长负责事故善后的救灾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家属安置)工作。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家属安置)工作。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县气象局局长负责提供气象资料。移动、联通公司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通讯畅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县安委会提出增援请示,由县安委会负责协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