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想当然”擅自出具不真实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规定审计人员始终坚持保密原则,强调保密原则的重要性,未经客户或法律授权的允许,审计人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被审单位内部信息,也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根据所得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取得经济收益;时刻警惕无意识地泄露被审单位信息的可能性。同时,在法律以及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诉讼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回复询问时,披露被审单位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办公。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制定收费标准,若果所收取费用过低,将导致审计人员难以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对于收费问题,事务所应事先同被审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审计报告的信息需求者审计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以及收费基础,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上不得接受或支付介绍费用和佣金,否则将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原则,影响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同样,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审计人员做出的判断是否恰当,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也间接体现了审计工作者的职业综合素质,影响审计风险。(三)?接受委托需谨慎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审单位委托时,应注意被审单位的诚信程度,背身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情况,要充分考虑委托单位可能给予的风险,能否在工作期间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调查事务所内的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单位是否有重要的经济往来或利益冲突,不允许以盈利为目的盲目的接受被审单位的委托。在接受业务委托后,还应与被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其中写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管理层与治理层的责任,编写财务拔高的编制基础,针对不同单位,还需书写特定的内容,如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安排,与被审单位员工的沟通协调方式,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在特定方面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和安排,发生特殊情况,向其他部门提供工作底稿等,避免与被审单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降低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