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诉转自诉程序追诉的消极与不足。第二,以自诉程序启动比以公诉程序启动方便、快捷。也使法院审判更加灵活、简便、高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三,自诉程序的启动又是对规避法律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宣示与震慑,打消其侥幸心理,从而迫使其履行义务,以落实依法确认之权利,否则犯罪主体将承担因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而被刑罚处罚的风险。第四,由于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自诉程序启动可弱化职权主义色彩,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有利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能够充分体现诉讼风险等司法原则和理念。亦有利于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减少上访、无理取闹等事件的发生。但是笔者认为,如果采取自诉程序,无疑将是对本罪的追诉程序的一种颠覆性的改革,这种创新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步伐不能迈得太大,否则将会是激进的、盲目的,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从去年《通知》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各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法的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影响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才会在其中新增加了一些本罪客观表现形式,表明国家要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决心,而将自诉引入本罪的追诉程序无疑是与这种精神背道而驰的,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执行难”、“暴力抗法”的犯罪发生,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会骤降,更加不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因为自诉意味着国家将公权力的一部分下放给公民(特指案件中的受害人),个人对犯罪的追诉能力显然是不能和掌握公权力的国家相提并论的。笔者感觉这种办法无疑是饮鸩止渴,休克疗法,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实质。我们不妨再来审视一下整个诉讼流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是由法院移送而启动,整个诉讼流程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即对拒不执行罪追诉起于法院又止于法院,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充当双重角色,这使担负审判职能的法院处境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