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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供水。第二条乡镇供水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乡水管站为兴办,其水价由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报经局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条乡镇供水水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第四条乡镇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 1工资: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2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折旧及大维修费:按(88)水电财字第3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其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门。 6管理费:指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7其他费用:指上述给项以外按规定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第五条乡镇供水中的生产经营性水价的利润按当地(县。市)的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应低于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第六条乡镇供水价格构成中的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属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的乡镇供水项目,其水价中不含税金。第七条凡用银行贷款建设的乡镇供水项目,还要按本付息要求确定价格水平。第八条为防病改水和为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由政府补助专项资金修建的乡镇供水项目,非生产经营用水水价按成本核定,生产经营用水水价按本原则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核定。第九条新建的和已建成的乡镇供水项目均按本原则核定或重新核定水价。定价方案由供水单位提出,经当地(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批。第十条本原则适用于水利系统兴办的乡镇供水项目。第十一条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二条本原则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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