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kW·h)的1.6~2.4%核定,即:Р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0.8%Р不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1.6~2.4)%Р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发电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Р第二十七条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电用水价格。Р第二十八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年还本付息额按经营期等均法计算。如折旧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则调增非农业供水利润,并相应测算供水价格,用于解决还贷资金不足。Р1、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Р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公式:Р式中:t为经营期Р第二十九条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算。Р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2~3)Р第七章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供水价格核算Р第三十条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算。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算。Р第三十一条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成本分摊:Р1、归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Р2、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在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对象之间分摊;Р3、将分摊到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РA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РB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水资源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Р第三十二条原则上两部制水价也应分类计价。具体核算方法如下:Р1、农业用水两部制水价核算:Р供水经营者未与用水户签订供水量协议的,基本水价也可暂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