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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执行《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廉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专项检查情况完成专项检查报告。(二)?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明确检查项目,确定抽检内容。(三)?提出设计变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四)?专项检查组向项目法人沟通反馈设计变更检查情况。第五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一般每年度至少两次,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或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六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内容。(一)设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试验及实施过程中的影像等资料。(二)?设计变更程序和手续,是否存在归并和肢解设计变更。(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工作量、计算依据及费用构成。(四)?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建立变更台帐情况。(五)?设计变更自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第七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同时,形成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变更设计佐证资料的完备情况、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第八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形成的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专题报告报请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组长审定,审定后向厅党组汇报。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厅。第十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参建单位在设计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恪尽职守,按照职责要求,认真研究设计变更中有关的问题,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真正起到对设计变更进行加强管理和规范的作用。第十二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4日印发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吉交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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