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继续使用。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口使用人防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止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T•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力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管理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之R起30个工作日内未与年检备案机关签订《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而使用人防工程的;(二)?使用管理单位不按要求组织人防工程年检与年检备案而使用人防工程的;(三)?使用管理单位将年检备案机关要求莹新组织年检或报备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组织年检、报备前继续使用的;(四)?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未至年检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自行交接而使用人防工程的。凡因上述行为造成人防工程结构、功能或使用人损失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年检备案机关及其丁作人员不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或人防丁程存在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但依然同意年检备案的;(二)?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文件、手续齐全,而年检备案机关及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年检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未对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也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T作制度》(宁防办[2009]19号)同时废止。附件:1、《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2、?《人防工程年检方案》3、?《人防T程年检口查评分表》4、?《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屮请表》5、?《人防工程年检监督报告》6、?《人防工程年检整改通知书》7、?《人防工程年检整改完成报告》二O—一年二刀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