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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营邦溪农场经营管理方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体规定如下: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农场劳动社保科按有关规定核准,由农场按有关标准投拨,在农场内居住或有直系亲属代领的离退休金由生产经营单位造表领取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异地居住并且无人代领的离退休金由农场劳动社保科按有关规定造表领取并代其寄出。   2、离岗病休人员的生活救济金,由农场劳动社保科核定,由农场按有关规定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3、,由农场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由农场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农场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发放。   4、女工野外作业补贴,由农场按工会核定的人数和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投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在年终按标准和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年满14周岁不享受此项补贴),由农场按夫妇双方在岗每月30元、 夫妇一方在岗每月15元的标准投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6、抚恤金(子女年满18周岁不享受),由农场按标准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7、军属津贴由农场人民武装部核定,农场按标准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8、困难补助由场工会核准并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9、职工工伤由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工资由农场劳工管理部门核准,由农场按有关规定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10、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和计划生育费用,由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由农场按有关规定投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农场的经营管理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支付工人的劳务报酬,不准克扣工人的工资,不准骗取农场的生产费用投资,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场财务部门套取现金。违者,一经查实,除将违规所得款项没收归农场外,另按违规所得款项总金额30%的款额处罚党政主管和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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