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来具体确定。如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一案中,在被告拒绝提供其报纸发行量的情况下,参照同类专业报纸的发行量(20万份左右),,最后确定被告赔偿额以应付稿酬的4倍计算。对此结果,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在瑞得集团起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由于侵犯的作品是“主页”,国家对此无有关费用标准,我们走访了市场,经了解计算机世界在线服务中心的报价是1000元,该企业是国内知名企业,而且报价也符合一般的市场标准,故判决被告赔付2000元(酬金的2倍)。五、几点建议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过程来看,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都会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巨大冲击,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手段、使用方式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得到扩张。如今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信息时代,已使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逐步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领域,给版权保护造成新的冲击。据报载,1999年底,我国因特网用户已达940万,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社会中的混乱现象也比较严重。本着为网络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合法地发挥网络在传播知识方面的巨大效能原则,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特别是在网络上,应当普遍建立尊重著作权的意识。(二)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举的8种作品的网络数字化形式仍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将作品直接网络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三)鉴于网络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知识产权案上升的势头,建议最高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案的司法解释,便于统一操作。(四)建议版权部门制定与网络相关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费用标准。如现在审理案件时,对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以现行稿酬标准来支付。而现行的稿酬标准是在传统的出版条件下制定的,而网络时代的出版、发表已经与过去不相同,文章上网可发表,省去了以前的排版、印刷、出版等工序,故而需要有新的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