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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保险业监管的比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很多,最初采用优先审批制度。在此制度下,保险公司在自定费率生效之前,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并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监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该费率的使用。虽然优先审批制度现在仍是一种常用的费率监管方式,但是美国已经有了从审批制定费率向竞争制定费率的发展趋势。下面是四种新兴的保险费率制定监管制度: 1.无呈报费率监管也称自由竞争费率监管。在此制度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或者经监管机构审批,就可以使用自定的费率。 2.呈报即生效费率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为,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呈报关于新费率的相关文件,无需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费率立即生效。但是监管机构有废除该费率的权力。 3.信息呈报监管此监管制度和无呈报监管制度内涵相同,费率的制定与生效,不受到监管者的约束。保险公司为了提供参考信息需向监管机构呈报相关的文件。 4.浮动费率此费率监管制度是最新的费率监管模式,兼顾了优先审批制度和自由竞争制度。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文件,审批得到一个费率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自由更改费率,立即生效。如果费率的浮动超过了审批范围,则需要重新呈报审批。参考文献[1]范少瑜,潘扬.中美保险监管体系对比及其启示[J].特区经济,2005(01). [2]尹成远,高丽英,尹雨晴.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借鉴与选择[J].邢台学院学报,2007(03). [3]古奎特•李,鞠安深.美国的保险监管[J].银行家,2007(11). [4]陈师正.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07). [5]C.ARTHURWILLIAMS,MICHAELL.SMITH&PETERC.YOMCGRAW-HILL,【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INC.,1995. 作者简介:梁鑫(1989-)男,汉族,四川成都人,现在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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