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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噪音管理条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噪声。第二十四条市区和郊区城镇,禁止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和其他庆祝活动;(二)课、工间操;(三)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以及道路交通的疏导;(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第二十五条文娱、体育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章名】第六章惩罚第二十七条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第三十条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系指噪声源发出的噪声,使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所适用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三十三条对噪声的监测,以本办法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规范》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分别监督实施,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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