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 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第四十九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第五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 实行联单制度;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 及时督促改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五十一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 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定期通报情况, 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第五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 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